建设工程管理与工程管理的区别?

797科技网 0 2024-11-27 19:05

一、建设工程管理与工程管理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建设工程管理是指以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电站等工程建设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活动。

工程管理是指以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作任务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活动,范围上包括建设工程,比如还有探月工程、信息工程等的管理都可以叫工程管理。

二、管理范围不同:

工程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各种工程,相比之下,建设工程管理的管理范围要大得多。除了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还可能涉及基础设施、电力、道路等设施的建设。

三、管理模式不同:

工程管理的管理模式侧重运营管理,而且这种管理模式是可以复制的,相比之下,建设工程管理的管理模式侧重项目管理办法,通常这种管理模式是一次性的,不能简单的进行复制和重复。

建设工程管理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管理是指以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电站等工程建设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活动。

工程管理是指以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作任务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活动,范围上包括建设工程,比如还有探月工程、信息工程等的管理都可以叫工程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比建设工程管理少吗?

监理肯定比工程管理少,因为工程管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参入者,创造产值的。监理只是质量监督者,俗称“旁站”。

三、建设工程管理的三大目标是什么\?

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三大目标的控制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有着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三大目标相互统一、相互影响、相互对立、互为主次、共同作用,从而形成了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系统。这就是三大目标的辩证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在工项目目标控制系统中的具体体现,从而要求人们在实施项目目标规划和控制时,不能违背这种客观存在的关系,要充分利用这种关系,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实现工程项目的控制目标。

四、建设工程管理专转本是属于工程管理?

建设工程管理专升本是属于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是一个大专院校设立的专业,主要学习的是土木建筑类项目也就是常说的楼房办公楼等方面的内容,工程管理专业是本科类院校开设的专业,主要学的是各类工程项目的管理比如机电工程项目,工业工程项目等相比专科专业来说学习更加全面,内容也丰富了很多,可以为以后布入社会工作打下一个更加全面的基础。

五、电网工程建设管理口号?

电力安全标语口号 电线变潮易起火,过载发热酿大祸。

全神贯注差错少,马虎大意事故多。

熟读规程千万遍,恰如卫士身边站。

居安思危年年乐,警钟常呜岁岁欢。

反违章铁面无私,查隐患寻根究底。

设备巡视莫粗心,运行操作要认真。

上班前推杯换盏,上班后天旋地转。

出事故手忙脚乱,酿苦酒辛酸难咽。

执行ldquo;安规rdquo;不认真,等于疾病染上身

六、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介绍?

1、培养目标: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学制三年。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岗位能力和专业技能,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施工技术及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研究及处理等方面工作能力,适应建设工程管理一线岗位要求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与管理人才。

2、核心课程:建筑工程制图与识图、建筑工程测量、建筑工程监理概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房屋建筑学、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法规、建筑力学与结构、AUTOCAD、建设工程经济学、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营销、建筑工程事故与分析。

3、就业方向:主要从事相应的技术及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技术公司的施工管理岗位、工程咨询与评估机构的造价咨询和项目评估岗位、建设施工单位的技术岗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岗位、高档物业的工程管理岗位、国内大中型企业的基建岗位等。

4、主要实训项目:房屋建筑学课程设计、建筑工程制图与识图、建筑力学与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测量、建筑材料。

七、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八、工程建设管理包括哪些?

包括如下主要内容:项目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投资管理、流程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等。

  1、项目前期策划

  工程项目的前期策划主要是根据项目功能要求和目标,进行总体的规划与设计。经筛选形成总体规划方案。总体规划方案一方面是为可行性研究提供答案,同时也是项目后期设计实施的纲领。

  2、设计管理

  设计管理内容包括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平面功能的审核审定、对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3、 招投标管理

  招标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管理企业应具备招标代理资质,以代理业主方进行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具体而言,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编制招标文件,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2)组织招标工作,包括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组织回标、开标、评标、决标;

  (3)组织合同谈判和签署。

  4、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建设工程涉及的合同内容极为复杂,如何处理各合同文件的衔接关系,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需要项目管理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一般而言,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明确合同管理的构架;

  (2) 与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单位协同制定科学完善的合同文本;

  (3) 监督合同的履行过程;

  (4)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5、 变更管理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不断干扰着工程项目的进行,项目总是处于一个变化的环境中,对于项目管理企业而言,需要有效地预测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采取预防措施,以实现项目的目标。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计变更

  (2)项目计划变更

  6、施工管理

  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是项目管理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一般而言,项目管理企业对施工质量监督主要依托监理方进行,项目管理企业侧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侧重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

  7、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投资估算和投资概算,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管理和竣工决算管理等。投资管理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8、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资料不仅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基础资料,也是办理竣工验收和后期工程适用和维修的重要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资料专业性、即时性等特点,项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对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搜集、积累、整理和归档,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形成一整套文件档案。

  9、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

  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项目管理企业还可以协助或代表业主方办理各项报审报备手续,并协助业主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和交接手续。

九、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原则?

1. 合同原则: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按照协议完成。

2. 资金原则:严格控制项目经费,利用资金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3. 工期原则:合理安排工期,尽力保证工程按时完成,避免因延期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4. 质量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假冒伪劣等不良品质和行为。

5. 安全原则:注重工程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 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管理,细化工程实施方案,提高工程效率和管理水平。

7. 服务原则:倡导优质服务意识,关心客户需求,积极解决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8. 诚信原则:诚信第一,守信用,遵守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及行业规范,建立双赢合作关系。

十、什么是建设工程管理?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法律等基本知识,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工程管理人才。工程管理专业与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知识结构相接轨,专业方向涵盖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管理经营、工程投资与造价管理、国际工程承包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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