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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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项目管理是一个管理学分支的学科,指在项目活动中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和方法,使项目能够在有限资源限定条件下,实现或超过设定的需求和期望。项目管理是对一些与成功地达成一系列目标相关的活动(譬如任务)的整体。这包括策划、进度计划和维护组成项目的活动的进展。
项目管理方法是关于如何进行项目管理的方法,是可在大部分项目中应用的方法。在项目管理方法论上主要有:阶段化管理、量化管理和优化管理三个方面。
办法全文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规范使用、安全保密,防止发生数据泄密丢失、不规范使用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数据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取的企业数据、商贸流通各行业数据(包括以文字形式、磁盘介质形式、网络邮件形式存在或涉及的数据资料)。
数据管理
(二)统计数据实行两级管理。商务部各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管理商贸流通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统计数据、各行业汇总数据和相关数据分析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商贸流通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统计数据、本省地方库典型企业数据和相关数据分析成果。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市、区(县)级商务部门及相关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相应制订数据管理细则,加强数据管理,与相关单位签订数据使用保密协议书。
数据的保密
(四)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1.违法公布保密数据资料;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六)发生涉密数据丢失泄密情况,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
数据的使用和保管
(七)统计数据资料采用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形式保存。统计数据传递、调阅、复印、摘抄、拷贝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八)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和其他相关数据平台,按用户主体和级别实行分级审核、查询、导出,各级别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商务部各司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保管好本级用户密码,不得将所管理的用户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九)商务部各司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工作人员传递、拷贝平台报表数据信息须经分管处长同意,批量传递、拷贝数据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遵循有关保密规定。
(十)受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统计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使用和加工相关数据,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变更、篡改原始数据。在本单位内批量拷贝、传递数据信息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对外拷贝、传输有关数据的,须经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同意。
数据的发布
(十一)全国商贸流通相关行业数据的发布,由商务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关材料及发布情况应在发布后的一周内报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备案。
(十二)对外发布的全国数据,需与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数据及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发布地方总体数据的,应与地方统计局相关行业数据及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
(十三)单个企业数据不得对外发布。
(十四)有关行业全国企业排名数据的发布,由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把关,并报请部领导批准。
(十五)有关各省市企业排名数据的发布,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把关、批准。
附件
商贸流通行业数据保密协议书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成果及相关资料(数据库等)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泄密、违规使用等行为,根据《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数据管理部门):
乙方(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
一、保密的范围
本协议书所述保密范围为商贸流通各行业统计数据信息及相关分析成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数据保密工作进行检查,依法依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应按照《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统计数据管理工作,为乙方提供完成相关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源。
(三)甲方应明确数据管理等相关要求,适时开展数据管理和保密方面知识培训。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规定,自觉维护甲方及相关统计对象的权益,并对保密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乙方承诺,对所有数据予以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甲方有权追究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所掌握的企业数据信息。
(四)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拷贝服务器上的任何数据信息,不得将数据对外提供或发布,不得私自在互联网上传输、登载。
(五)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统计工作办公室。
四、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存档备查。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1、确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以及风险评估,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基本制度;
2、明确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3、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锁定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
4、建立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和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制度措施。
•统一规范原则。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全程监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层级考核原则。各个业务信息系统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机构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具体实施制度,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资金保障。
行政机构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资源”)。
第五条(原则要求)
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船舶能耗数据的收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1.建立和完善船舶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
2.建立能耗数据收集和存储的系统;
3.开展定期的能耗检测;
4.出台关于能耗优化管理报告的规定;
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船舶能耗状况评估;
6.定期审核和检查船舶能耗状况等。
数据分析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帮助企业抓住市场机会、优化业务运营、提升决策效果。然而,对于数据的管理和分析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范和方法,从而确保数据的质量、保密性和合规性。这就是数据分析管理办法。
数据分析管理办法是公司或组织为了有效管理数据,规范数据分析过程,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流程和方法。它涉及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以及共享等各个环节。
数据分析管理办法对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原因:
一个完善的数据分析管理办法通常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制定数据分析管理办法需要综合考虑组织的实际需求、行业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下面是一些建议:
制定和执行数据分析管理办法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数据分析管理办法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数据的有效管理和分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规范和流程,保护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企业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数据,优化决策效果,降低风险。然而,制定和执行数据分析管理办法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面临一些挑战。只有不断优化和改进,才能确保数据分析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