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有哪些?

797科技网 0 2024-10-22 18:25

一、权利主体有哪些?

一、权利主体 2、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例:权利主体,其中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二、权利客体2、权利客体包括:

(1)物亦称标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质财富。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例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作为),都是权利客体。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如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和发明,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所谓人身,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

因为荣誉以及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集体的权利主体。

二、什么是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说是主张破产财团具有权利主体性质的学说。此说认为,破产财团是以公平清偿破产债权人为特定目的存在的财产团体,与民法上的财团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性质相似,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反对者认为,破产财团不具备法律对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规定的条件,不能取得主体资格。

三、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

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国家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会期较短,不可能及时、多次审议立法事项,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行使国家立法权。

四、行政主体享有哪些权利?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五、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六、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七、保护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了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外国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2、基本权利最初保障的是公民个体,基于宪法的结社自由,公民可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组织。法人成为现代社会活跃的主体,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样为法人所享有。但一般只有私法人才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公法人是基本权利约束和限制的对象。

八、政治权利主体包括

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 ,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政治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

一般地说,政治权力的概念包含着如下的要素:

政治权力的主体

它相对政治权力的客体而言,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即是主体,而处于被动和被支配地位的便是客体。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各社会阶级、各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群众、各种政治个体等,也可以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通过互相作用,主客体的地位可以互易。

目的性

政治权力的主体通过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或价值。这种利益或价值表现在广泛的方面,并对于政治主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它构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使政治主体的支配意识不断地转化为支配的意志和行为而施加于政治客体,以期得到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

强制力

政治权力主要是一种强制力,同时包括各种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这些力量往往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权力作用的方式

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作用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作为强制性的支配它可以是直接使用暴力的镇压或反抗,或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慑作用,或以威慑为后盾的法律制裁,或以法律为后盾的行政命令或奖惩等。作为半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支配 ,可以是依靠财富实行的奖惩,或依据宗族制度所进行的支配,或依靠人们对权威的崇拜所施加的影响,或运用咨询性的知识和才能所施加的影响等。

权力作用的过程和实现

政治权力的大小和效能(即其实现的程度),是通过政治客体的行为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程度表现出来的。在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中,政治客体并非绝对被动,它必然会对政治主体产生反作用,并造成政治主体能量的消耗(即付出某种代价)。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斗争和较量的过程,其结果必定是某种相对平衡状态(即动态平衡状态)。一般说,政治权力的实现只表现为政治客体的行为大体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要求,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的。

权力关系的稳定度

政治权力一旦实现,政治主体必然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将这种权力关系尽可能长久和牢固地维持下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使某些重大的权力关系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以保证政治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地发生作用,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能不断地实现。但政治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动态平衡,永恒的、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随着权力运行中各方力量的变化,到一定时候将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一种权力关系模式便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模式。

政治权力概念反映的是各种政治实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强调的是这种影响、作用、制约的一定方向和某种特定的实际结果。由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实体不是孤立的和静止的,因此其相互关系中必然贯穿着权力现象。从政治权力的角度分析政治现象是辩证思维在政治学研究中的体现。

九、特定主体的权利有哪些?

宪法适用的主体:

1、自然人,包括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2、特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主体。如宪法赋予了外国人申请政治避难的权利。

十、直接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行驶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是13亿多人不可能都去直接行使权力,只能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是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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